格隆汇10月31日丨中超控股(002471,股吧)(002471.SZ)公布,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粤03民初2617号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材料。
案件各方当事人:原告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为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9)粤03民初2617号案被告,并对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锦云合伙”)向原告支付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融鹏锦”)财产份额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2.5亿元。
(3)判令被告深圳锦云合伙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用及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判令其余被告依据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依据《质押协议》确认被告黄锦光持有的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5%股份对被告深圳锦云合伙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依据《保证金质押协议》确认原告对保证金质押账户的资金享有质押权、优先受偿权。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由:2016年8月1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信托”)与深圳锦云合伙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华融信托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3亿元。2016年8月26日,华融信托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融广东分公司”)、深圳锦云合伙签订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在华融鹏锦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深圳锦云合伙,转让价款为2.5亿元,转让后华融信托持有华融鹏锦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份额。由于深圳锦云合伙经营困难,难于即时一次性向华融信托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华融广东分公司同意给予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允许深圳锦云合伙延期支付转让价款,深圳锦云合伙除须向华融信托支付全部财产份额转让款2.5亿外,还需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深圳锦云合伙未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时间在2018年6月20日支付2018年第2季度资金占用费,2018年第3季度的资金占用费也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也未约定的监管要求向保证金质押账户划付资金,进行资金归集,已构成违约。深圳锦云合伙已构成违约,华融广东分公司宣布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履行期限立即到期,深圳锦云合伙需向华融广东分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2.5亿、资金占用费和承担违约责任等。
2018年8月2日,中超控股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为确保《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还款协议》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深圳锦云合伙如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原告为华融广东分公司,被告为深圳锦云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2019年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华融广东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2月1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2月12日开庭审理。